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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7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张传青与周申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青,周申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7民初60号原告张传青。被告周申斌。本院在审理张传青与周申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青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