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7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张传青与周申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青,周申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7民初60号原告张传青。被告周申斌。本院在审理张传青与周申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青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