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李战立、彭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李战立,彭莉,蔡伟峰,喜春霞,龙燕芬,广州富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执异21号案外人周丰华,男,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公民身份号码×××1535。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邱尚启,行长。被执行人李战立,男,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被执行人彭莉,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公民身份号码×××0341。被执行人蔡伟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14。被执行人喜春霞,女,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公民身份号码×××4044。被执行人龙燕芬,女,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3222。被执行人广州富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战立。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李战立、彭莉、蔡伟峰、喜春霞、龙燕芬、广州富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案外人周丰华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案外人周丰华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周丰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周丰华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健毅审判员 李蔚婕审判员 陈秀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骆志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