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2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游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2民初500号原告:游某。被告:廖某。游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游某以与被告廖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注明被告住所地系四川省阆中市,且2015年12月双方在阆中市购买的房屋共同生活过,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系我院辖区,也没有被告离开其住所地超过一年的证据,且被告非下落不明,该案我院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芙蓉审判员 王 鹏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承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