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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破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如乐(天津)钢结构部件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如乐(天津)钢结构部件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破字第17-7号申请人如乐(天津)钢结构部件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四平西道5号。代表人沈在林,主任。2016年3月11日,如乐(天津)钢结构部件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如乐(天津)钢结构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案的现有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对杰出生产有限公司(丹麦)未缴出资已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追讨,但并不影响本破产案件的终结,因此请求本院终结如乐(天津)钢结构部件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如乐(天津)钢结构部件有限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后,申请人依法对破产人进行了清算,现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符合法定终结破产程序条件。申请人如追回未缴出资,将依法进行追加分配。综上,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的理由充分,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如乐(天津)钢结构部件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二、案件受理费125366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任广忠审 判 员  付春海代理审判员  简福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