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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3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许亚贞与张殿旺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亚贞,张殿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财保82号申请人许亚贞。被申请人张殿旺。申请人许亚贞以要求被申请人张殿旺给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殿旺名下的位于馆陶县金凤大道南侧筑先路东侧世纪家具城综合楼二C段402号房产一套(档案号13006)和403号房产一套(档案号13007),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殿旺名下的位于馆陶县金凤大道南侧筑先路东侧世纪家具城综合楼二C段402号房产一套(档案号13006)和403号房产一套(档案号13007)。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庆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付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