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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特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杨xx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259号申请人杨xx,女,1953年9月29日出生。申请人李xx,男,1952年8月29日出生。杨xx与李xx于1979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0年3月6日生于一子李x。2001年8月31日,杨xx与李xx经西城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为:杨xx与李xx自愿离婚,该离婚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离婚后财产分割,申请离婚后分割的财产为:昌平区北七家镇xxxx号(建筑面积151.60平方米,房产证号:京(2016)昌平区不动产权第xx**号)。该房屋产权于2001年2月23日登记在杨xx名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xx、李xx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12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杨xx、李xx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12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张必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相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