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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民终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惠州市经纬木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州市经纬木业有限公司,广东千叶松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民终5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经纬木业有限公司,地址:惠阳区淡水古屋村白坭楼惠澳大道西侧宏泰工业园厂房A2。法定代表人:刘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千叶松化工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镇白石村。法定代表人:何爱辉。委托代理人:尹广文,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惠州市经纬木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5)惠阳法民二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查:2016年2月24日,本院通过法院邮政特快专递按上诉人上诉状以及营业执照(副本)写明的地址和联系人送达二审开庭传票和诉讼须知,传唤上诉人于2016年3月15日10时到本院五楼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因无法与上诉人取得联系,该法院邮政特快专递被退回。随后,本院通过查询一审案卷,按照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上所记载的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刘京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再次于2016年3月3日通过法院邮政特快专递送达二审开庭传票和诉讼须知,传唤上诉人于2016年3月15日10时到本院五楼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但上诉人拒绝签收该法院邮政特快专递。上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拒不履行诉讼义务。本院认为:本院依照上诉人提交的上诉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向其送达二审开庭传票和诉讼须知,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亦不到庭参加诉讼,拒不履行诉讼义务,其行为依法应当视为自动撤回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惠州市经纬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诉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为576元,由上诉人惠州市经纬木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诉人多预交的二审受理费57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池志勇审 判 员  赖锦荣代理审判员  黄宇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美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