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6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军红、陈方方与李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方方,王军红,李义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6民初36号原告陈方方,男。原告王军红,男。被告李义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方方、王军红诉被告李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红、陈方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军红、陈方方承担。审判长 秦泰审判员 南燕审判员 张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