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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6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军红、陈方方与李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方方,王军红,李义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6民初36号原告陈方方,男。原告王军红,男。被告李义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方方、王军红诉被告李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红、陈方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军红、陈方方承担。审判长  秦泰审判员  南燕审判员  张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