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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晓庆与被执行人赵军、袁国萍、王宏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庆,赵军,袁国萍,王宏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526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庆,男。被执行人赵军,男。被执行人袁国萍(又名袁四娃),女。被执行人王宏信,男。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刘晓庆与被执行人王宏信、赵军、袁国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4执52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宝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