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晓庆与被执行人赵军、袁国萍、王宏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庆,赵军,袁国萍,王宏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526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庆,男。被执行人赵军,男。被执行人袁国萍(又名袁四娃),女。被执行人王宏信,男。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刘晓庆与被执行人王宏信、赵军、袁国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4执52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宝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