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培才与刘兆彬、肖庆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才,刘兆彬,肖庆力,安徽辉煌置业有限公司,黄玉华,黄德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400号原告:王培才,男,1950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刘兆彬,男,1964年9月7日生,回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肖庆力,男,左右,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安徽辉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法定代表人:黄玉华,该公司经理。被告:黄玉华。被告:黄德胜,男,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才与被告刘兆彬、肖庆力、安徽辉煌置业有限公司、黄玉华、黄德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培才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培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培才负担。审判员 陈修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