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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王洪霞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霞,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089号原告王洪霞,女,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镇。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代表人霍世球,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霞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霞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洪霞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哲 璐人民陪审员  韩志伟人民陪审员  朱宝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柳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