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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爱华与梁山东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张兆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华,梁山东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张兆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2执异4号案外人刘晶,女,汉族,居民,住梁山县。委托代理人杨长顺,山东及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爱华,女,汉族,住梁山县。被执行人梁山东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水泊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张兆保(又名张兆宝),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兆保(又名张兆宝),男,汉族,住梁山县。本院在执行张爱华与梁山东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张兆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晶于2016年3月3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刘晶称,2014年7月7日,案外人与张兆保签订车辆买卖协议,购买了张兆保的鲁H×××××越野汽车一辆,车款已付清,车辆已交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车辆所有权已转移给案外人,与张兆保已没有任何关系。法院因张兆保与他人之间的纠纷,扣押案外人所有的车辆不当,请求法院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将该车返还案外人。为支持其主张,案外人提交车辆买卖协议复印件一份、银行卡查询明细两份、车钥匙一把、保险公司的业务台账一份及南区派出所证明一份,以证明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归其所有。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期间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梁山东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张兆保的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15年7月9日,本院向梁山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送达(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鲁H×××××轿车一辆。张爱华与梁山东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张兆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0日进入执行程序。另查明,涉案车牌号为鲁H×××××的轿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兆保名下。本院认为,涉案车辆登记在张兆保名下,根据“已登记的机动车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这一标准,可以认定张兆保系涉案车辆的权利人。案外人刘晶关于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归其所有的主张,不足以排除执行。因此,其关于解除对涉案车辆查封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刘晶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咏梅审判员  倪崇岳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