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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民初字第2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宋全路与赵雪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东城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全路,赵雪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东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2759号原告:宋全路。被告:赵雪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东城支公司。负责人:宋玉森,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家园胡同16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全路于2016年3月1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全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全路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韦凤侠审判员  韦景余审判员  李维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纪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