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徐州市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贾汪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梁昌泉,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州市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苗雷,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州市贾汪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市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由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贾民初字第002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了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贾民初字第023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雷执行员 许平喜执行员 王亚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云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