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民终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安徽潜山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与黄结义、黄培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潜山纸塑制品有限公司,黄结义,黄培,杨长流,杨续兴,唐善谋,杨祥苗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终4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潜山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水吼镇割肚村。法定代表人:黄结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刘调,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结义,安徽唯信纸塑有限公司和安徽潜山纸塑制品有限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培,城镇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长流,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续兴,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善谋,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祥苗,农民。上列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石朝阳,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潜山纸塑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结义、黄培、杨长流、杨续兴、唐善谋、杨祥苗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一初字第01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一初字第018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退还上诉人安徽潜山纸塑制品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张勤勤代理审判员 王纯兵代理审判员 甘 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江 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