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李亚伟与河北锦绣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伟,河北锦绣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赖海波,赵勇强,袁宁,赵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1360号申请人李亚伟,无业。被执行人河北锦绣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5号天成商务广场。法定代表人赖海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32号天成商港。法定代表人赵勇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赖海波。被执行人赵勇强。被执行人袁宁。被执行人赵丽萍。关于李亚伟与河北锦绣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赖海波、赵勇强、袁宁、赵丽萍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2015)冀石平证字第06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北锦绣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赖海波、赵勇强、袁宁、赵丽萍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河北锦绣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赖海波、赵勇强、袁宁、赵丽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亚伟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作出的(2015)冀石平证字第063号《执行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李亚伟发现被执行人河北锦绣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赖海波、赵勇强、袁宁、赵丽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战平执行员 季 磊执行员 吴建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艾峰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