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5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何苗与刘蒙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苗,刘蒙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93号申请执行人何苗,女,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刘蒙蒙,女,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5)临潼民初字第007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苗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蒙蒙给付122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8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蒙蒙有银行存款,为防止其转移、隐匿财产,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划拨被执行人刘蒙蒙案件款12283元(案件款12200元、执行费83元)用于履行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刘蒙蒙的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民初字第00722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12200元法律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江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