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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9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熊忠华与叶道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忠华,叶道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948-3号申请执行人:熊忠华,男,1970年8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委托代理人:容浩,系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润凯,系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叶道能,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熊忠华与被执行人叶道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叶道能应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至2015年5月18日止的逾期利息293333.33元及以200000元为本金计算的逾期利息予申请执行人熊忠华,并付还申请执行人8700元案件受理费。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封了登记在叶道能名下车牌号为粤Y×××××号的小汽车一辆,因该车辆去向不明,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该车辆所在位置,故本案暂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9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杨风娥执行员  董留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文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