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2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陈银凤与江苏省丽晶彩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凤,江苏省丽晶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初字第2956号原告陈银凤。委托代理人郑超逸,江苏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艳东,江苏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丽晶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徐鹏刚,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银凤诉被告江苏省丽晶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晶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银凤的委托代理人杨艳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丽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银凤诉称,陈银凤于2015年3月1日进入丽晶公司,从事操作工作。2015年7月15日,丽晶公司开始停产,告知陈银凤不要再上班,但是拖欠陈银凤工资共计10483元至今未付。陈银凤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丽晶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款共计人民币10483元;2、判令丽晶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丽晶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日,陈银凤到丽晶公司从事操作工作。2015年7月15日,丽晶公司开始停产,拖欠陈银凤工资10483元。2015年8月3日,丽晶公司作出焦溪2015年未付工资清单,并加盖丽晶公司印章。其中确认未付陈银凤工资10483元。之后,丽晶公司未支付陈银凤分文工资。2015年8月12日,陈银凤与丽晶公司其他员工委托律师向丽晶公司邮寄律师函,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但双方未达成协议。2015年10月30日,陈银凤向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判令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款共计人民币10483元。同日,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陈银凤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而作出常天劳人仲不字(2015)第14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2015年11月9日,陈银凤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前列诉讼请求。上述事实,由焦溪2015年未付工资清单、律师函、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由于陈银凤进入丽晶公司工作时,己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而双方之间发生劳务合同法律关系。丽晶公司欠陈银凤报酬10483元有证据证明,丽晶公司应支付陈银凤工资10483元。综上,陈银凤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丽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江苏省丽晶彩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银凤报酬104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元,由江苏省丽晶彩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项易君人民陪审员 杨桂华人民陪审员 张小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吉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