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01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胡龙英与檀学、徐玲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龙英,檀学,徐玲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1797号原告:胡龙英。被告:檀学。被告:徐玲玲。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中兴大街(菱北办事处办公楼一层、四层)。代表人:段金勇,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沈军,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龙英诉被告檀学、徐玲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龙英于2016年3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龙英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龙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龙英负担。审 判 员 林桂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大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