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执民字第1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皇中皇电器有限公司与嵊州市佳俊领带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浙江佳友领呔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皇中皇电器有限公司,嵊州市佳俊领带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浙江佳友领呔有限公司,邢承林,刘菊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197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皇中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法定代表人:张炳炎,董事长。被执行人:嵊州市佳俊领带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法定代表人:刘菊汀,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佳友领呔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法定代表人:邢承林。被执行人:邢承林。被执行人:刘菊妹(身份证号码3306231959********),女,195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长乐镇上湖村**号。本院为申请执行人浙江皇中皇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佳俊领带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浙江佳友领呔有限公司、邢承林、刘菊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绍嵊三商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皇中皇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归还代偿的借款607598.17及息。本案执行中查明,各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扣划,邢承林、刘菊妹名下的房屋及被执行人中的两公司厂房、土地均为银行所抵押,目前已在他案执行中展开司法处置程序。鉴于除上述之外,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用于债务清偿,致本案现阶段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对前述案件事实无异议亦同意本案暂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19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红兵审 判 员 陈荣华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陈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