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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二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刘军与肖文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肖文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972号原告刘军。被告肖文光。原告刘军与被告肖文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1月3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春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熊存根、贺素平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龚露芳担任记录,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文光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军诉称,被告肖文光以做生意需投资为由,于2014年3月25日向原告刘军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口头约定月利率1分8厘,于2014年底偿还,被告肖文光偿息至2015年9月30日,尔后,原告刘军多次催讨无果,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肖文光偿还原告刘军借款50000元,并按月利率1分8厘支付后期利息。原告刘军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条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肖文光于2014年3月25日向原告刘军借款50000的事实。被告肖文光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刘军提交的证据1,经本院与原件核对无异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肖文光以做生意需投资为由,于2014年3月25日向原告刘军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肖文光(××)今借到刘军人民币伍万整(50000元),肖文光,2014、3、25号。”的借条,被告肖文光偿息至2015年9月30日,尔后,原告刘军催讨无果。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肖文光是否承担清偿原告刘军借款50000元及利息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肖文光向原告刘军借款,出具了借条,双方借款关系成立,因被告肖文光出具给原告刘军的借条中,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原告刘军可以催告被告肖文光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原告刘军起诉要求被告肖文光偿还借款50000元,被告肖文光理应偿还。故原告刘军要求被告肖文光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肖文光出具给原告刘军的借条中,对支付利息虽没有约定,但经原告刘军催讨,被告肖文光未返还借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11月3日起诉日后的逾期利息,对原告刘军要求被告肖文光按口头约定月利率18‰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文光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军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1月4日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刘军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肖文光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财产保全费600元,合计1600元,由被告肖文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春前人民陪审员  熊存根人民陪审员  贺素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龚露芳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