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於凯与王令强、辛保民、王彤、吉林修福源参茸特产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凯,王令强,辛保民,王彤,吉林修福源参茸特产交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603号原告:於凯,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德胜小区人民广场6-3-264,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77********。被告:王令强,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柴南小区*号楼*单元*楼左门,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73********。被告:辛保民,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大唐天下江山*号楼*单元**楼***号,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71********。被告:王彤,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船营区紫光花园******号,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75********。被告:吉林修福源参茸特产交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58号。法定代表人:汪向新,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於凯与王令强、辛保民、王彤、吉林修福源参茸特产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於凯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於凯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於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原告於凯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惠娟人民陪审员 张学鹏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笑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