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3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明奎诉武忠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奎,武忠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3执66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奎,男,汉族。被执行人武忠立,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顺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2月1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武忠立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其部分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娄 辉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蔡剑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