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6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唐丽平与重庆市勤坤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丽平,重庆市勤坤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10号申请执行人唐丽平,女,生于1957年11月24日,汉族。被执行人重庆市勤坤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节县永安镇县政路80号。法定代表人:张军,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唐丽平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勤坤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渝二中法民提字第000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现被执行人重庆市勤坤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6执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果元代理审判员 刘山林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武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