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沈某与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决书(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606号原告沈某,农民。被告彭某甲,农民。原告沈某诉被告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道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由于被告彭某甲外出务工,2015年10月12日本案中止诉讼。2016年2月15日恢复诉讼,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某甲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10年在上海务工时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生育一子,××××年××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由于被告不尊重原告,不把原告当自家人相待,生活期间经常为一点小事争吵,夫妻之间缺少沟通,夫妻感情非常淡薄,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3月开始分居生活,现��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具状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被告未到庭答辩,但在电话中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沈某与彭某甲于2010年6月份在上海务工时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不久便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彭某乙。××××年××月11日双方到英山县民政部门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初沈某在家照顾孩子,彭某甲外出务工。2012年春节,因为孩子买玩具车的事,双方意见不一,发生了矛盾。2013年下半年又因孩子的问题双方再次发生了争吵,沈某赌气回娘家住了一晚。2014年4月后沈某便外出武汉务工,期间虽几次间断回家,但未与彭某甲谋面。2014年春节沈某打电话彭某甲父母提出离婚,遭拒绝后拒接彭某甲电话,此后,夫妻关系出现裂痕。2015年8月原告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在开庭时曾与被告电话联系,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并以正在学车为由拒绝到庭。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婚姻基础较好,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虽然在婚后日常生活中发生一些争吵,主要是双方之间在抚养、教育孩子问题上产生不同意见,导致发生了一些矛盾,但目的均是为了孩子的成长考虑,双方之间并无其他较大矛盾,只要双方今后在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加强言语沟通,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由于原告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签收判���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道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楼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