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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3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盐城市嘉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港分公司与杨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嘉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港分公司,杨志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3民初211号原告盐城市嘉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港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金港中路738号。负责人封江松,系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朱凤,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嘉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港分公司与被告杨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嘉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港分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嘉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