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行审字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大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大连保税区劳动人事服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连保税区劳动人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202行审字3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51号。法定代表人于保和。委托代理人姜楠。被执行人大连保税区劳动人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文远。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4月8日作出“大房金保稽决字(2015)001号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大连保税区劳动人事服务有限公司欠缴住房公积金人民币19,886.40元的行为,责令其于15日内补缴。该决定书于作出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接到决定书后未履行义务,亦未申请复议或起诉。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3月14日,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房金保稽决字(2015)001号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张 瀛审 判 员 杜新权人民陪审员 王莉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