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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濉溪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黄宁、黄维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濉溪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黄宁,黄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161号申请人:濉溪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郑达勤,该公司主任。被执行人:黄宁,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黄维明,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濉溪县。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濉民一初字第020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黄宁、黄维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黄宁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宁银行存款36707.0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民审判员 龚明华审判员 毕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灿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