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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4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楼志军与江门市蓬江区派泊兰家居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志军,江门市蓬江区派泊兰家居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862号原告:楼志军。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派泊兰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良化新村北29号102。法定代表人:朱伟。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桂卉,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志军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派泊兰家居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志军于2016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楼志军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志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楼志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郎梦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梦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