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01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支行与骆银强、李春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支行,骆银强,李春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1003号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支行负责人祁玉华,系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支行行长被告骆银强,男,四川省西昌市人。被告李春红,女,四川省西昌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支行诉被告骆银强、李春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支行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野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