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吴某犯行贿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10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女,1979年12月3日生,重庆市江津区人。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以平塘检公诉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行贿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以(2015)黔南刑指字第14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以第一审程序审理本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忠祥、刘廷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吴某为感谢时任贵定县政协党组书记、政协主席、贵定县加快茶业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方某国对其经营的贵定县茶苗销售生意的关心和帮助,同时也为拉近与方某国之间的关系,方便以后在贵定县茶苗销售生意能更好发展,在停靠于贵定县“老板街”街道上一辆黑色越野车上送给方某国现金5万元。指控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本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对起诉书指控送给方某国现金5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以将5万元送给方某国属朋友之间的馈赠,不属于行贿为由进行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系贵定县苗岭贡茶鸟王茶树种苗场法定代表人,经营茶苗销售生意。2009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吴某为感谢时任贵定县政协党组书记、政协主席、贵定县加快茶业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方某国(另案处理)对自己在贵定县经营的茶苗销售生意的关心和帮助,同时也为拉近与方某国之间的关系,更好地在贵定县做好茶苗销售生意。其通过电话联系方某国后,二人约定在贵定县青少年活动中心门口一条名叫“老板街”的街道上见面。当吴某赶到约定地点时,方某国已驾驶一辆黑色越野车停靠在该条街道上往贵定县老客车站方向的路边。被告人吴某便上车坐到副驾驶室位置,并从手提包内拿出事先准备好包裹有5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放在车上排挡杆位置,对方某国声称表示一点心意,感谢方某国对自己家在贵定县茶办销售茶苗生意的关照和帮助。待方某国收下钱款后,被告人吴某遂下车离开。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受贿人方某国的供述;证人宋某元、王某、周某康等人的证言;涉案资金去向证明相关材料;工商登记信息等相关材料;苗木购销合同及结算票据;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自书材料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行贿罪的,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在经营自家茶苗销售生意时,为谋取竞争优势,获取更多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被告人吴某辩称其行为不属于行贿的辩解意见。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送给方某国人民币5万元,是基于方某国时任贵定县政协党组书记、政协主席并兼任贵定县加快茶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的职权,目的是为了与方某国搞好关系,以便在今后的茶苗采购项目及茶苗销售的经济往来中予以关照。显然,被告人吴某送给方某国财物,是为了使对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求个人利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即被告人吴某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方某国财物,系行贿行为。因此,被告人吴某辩称其行为不属于行贿的辩解意见不成立,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据此,综合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后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海审 判 员 刘  德  才人民陪审员 李  应  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金玉(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