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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二初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亳州市森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 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森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二初字第00675号原告:亳州市森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位恢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善良,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书号:13416200910296374。被告: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孙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伟祥,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书号:13416200110419951。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森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亳州市森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变更诉讼请求1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森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撤诉时原告申请变更诉求为12000元,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亳州市森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亳州市森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丰灵芝审 判 员  李献忠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