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范玲丽与张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玲丽,张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877号原告:范玲丽,女,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张运,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范玲丽诉被告张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范玲丽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玲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玲丽撤回对被告张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范玲丽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