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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青岛荣麟石材有限公司分公司与青岛意科达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荣麟石材有限公司分公司,青岛意科达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荣麟石材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被执行人青岛意科达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谭维平,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荣麟石材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意科达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荣麟石材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1日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1)崂民二商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2012)崂执字第140号的执行。2016年1月2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98365元,执行费103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剩余案款、本金、执行费共计500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1)崂民二商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