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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2执5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新疆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捷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541-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红旗路113-8号。法定代表人XX,新疆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捷,女,汉族,秘鲁利马大学学生,住秘鲁共和国利马大学公寓。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144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李捷的存款、收入250元(执行费250元);二、被执行人李捷协助申请执行人新疆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北京路北延华海·新里城5栋1单元6层601跃层房屋的预告登记注销手续;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娄俊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盛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