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刑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黄晓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晓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刑终110号原公诉机关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晓辉,男,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11月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晓辉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6)粤0507刑初15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晓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黄晓辉,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0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黄晓辉徒步经过汕头市龙湖区嵩山路与浦江路交界附近路段时,偶遇违法人员许某(已被强制隔离戒毒)。随后,被告人黄晓辉将约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违法人员许某。2015年11月4日,被告人黄晓辉因吸毒成瘾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其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汕头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人员交代其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许某的证言及辨认、公安机关勘查现场的平面示意图及拍照、公安监所深挖案件情况报告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法院刑事判决书、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被告人黄晓辉的供述及辨认等。原判认为,被告人黄晓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晓辉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晓辉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晓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晓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诉人黄晓辉上诉提出,其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黄晓辉贩卖毒品的事实有证人许某的证言及辨认、公安机关勘查现场的平面示意图及拍照、公安监所深挖案件情况报告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法院刑事判决书、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被告人黄晓辉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原判所列举的证据均经一审开庭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黄晓辉没有提出能证明其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晓辉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黄晓辉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的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黄晓辉提出其有自首情节,要求从轻处罚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判在量刑时已考虑了上诉人黄晓辉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上诉人黄晓辉要求再从轻处罚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章宜审判员 郑家强审判员 江炯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党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