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刑更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仁礼走私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292号罪犯刘仁礼,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以刘仁礼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刑期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25年8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2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刘仁礼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刘仁礼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仁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11—2013.10、2013.11—2015.4期间各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仁礼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仁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23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