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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桂连要求宣告张国才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桂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李桂连,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人李桂连要求宣告张国才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桂连诉称:被申请人张国才于2011年1月19日晚从自家出走,至今未归。被申请人张国才走失后,申请人李桂连及其亲属从未停止寻找,期间,到当地派出所报警,在城市晚报刊、吉林电视台登寻人启示,时至今日,被申请人张国才依然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现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国才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张国才,男,1951年9月26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原国营吉林柴油机厂退休工人,户籍地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街道荣光路北委214组。申请人李桂连与被申请人张国才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女张晶(1978年8月5日生)。被申请人张国才生前患有疾病,2011年1月19日晚17时许,被申请人张国才离开自己家中,至今杳无音信。期间,申请人李桂连及其亲属多地多次寻找,被申请人张国才之女张晶曾报警,并在报纸、电台刊登寻人启示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3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张国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己届满,被申请人张国才仍然下落不明、杳无音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李桂连提供了被申请人居住的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街道办事处四通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户口簿、职工档案、报警回执、结婚证、独生子女证,以及本院依法询问被申请人张国才的邻居刘艳、康明的证人证言等,以上证据均证明被申请人张国才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事实。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国才离家出走、下落不明长达五年之久,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的:(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国才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翟 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雪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