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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民辖终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醴陵新华联石油有限公司与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胡继洪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醴陵新华联石油有限公司,胡继洪,胡润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辖终1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大道西。法定代表人胡继洪,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醴陵新华联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新街口农金大厦七楼。法定代表人唐小武,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胡继洪。一审被告胡润峰。醴陵新华联石油有限公司诉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胡继洪、胡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株中法管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一审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醴陵新华联石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明确约定了产品名称、质量标准、交货地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合同条款,符合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本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有权向起诉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故可认为本案双方明确选择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位于湖南省××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000万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本案诉讼标的为86557680元,属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争议实为企业间资金拆借纠纷,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即使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也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所提出的《购销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有权向起诉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属于约定不明,不能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株中法管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醴陵新华联石油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系《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了管辖权,约定明确,合法有效。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醴陵新华联石油有限公司依据其与上诉人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起诉,提出支付货款等诉讼请求,故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法经【1994】307号)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本案中《购销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协议意思表示真实,约定明确,合法有效。本案诉讼标的为86557680元,属我省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范围,故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合法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震代理审判员  吴兆堂代理审判员  方 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玲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