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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唐小平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1067号罪犯唐小平,女,1966年10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2日作出(2008)晋刑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小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8月2日以(2012)榕刑执字61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小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小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唐小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唐小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小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