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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邱国荣与阮鹏辉、罗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国荣,阮鹏辉,罗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1180号原告:邱国荣。被告:阮鹏辉。委托代理人:胡从深,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璐。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国荣与被告阮鹏辉、罗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4元(已减半),由原告邱国荣负担。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竞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