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邱国荣与阮鹏辉、罗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国荣,阮鹏辉,罗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1180号原告:邱国荣。被告:阮鹏辉。委托代理人:胡从深,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璐。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国荣与被告阮鹏辉、罗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4元(已减半),由原告邱国荣负担。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竞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