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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甲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27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2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2月29日对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第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岁丰出庭支持���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李某甲在其母亲冯某某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死亡时间为2014年10月)的情况下,未到社保局对其母亲冯某某的社保账户注销,此期间,李某甲冒领其母亲冯某某社保金13738.21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该款项已经返还。2015年5月至2015年11月期间,李某甲在其父亲李某乙已经死亡(死亡时间为2015年4月)的情况下,未到社保局对其父亲李某乙的社保账户注销,此期间,李某甲冒领其父亲李某乙社保金15534.33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该款项已经返还。李某甲共计冒领金额为29272.54元。案发后,李某甲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孟某某、李某丙等人证言,常住人口查询,户籍信息,养老金发放明细表,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社保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甲系自首,所得赃款已全部返还等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代理审判员  刘思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钰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