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执9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洪起与崇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起,崇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9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洪起。被执行人崇高。申请执行人张洪起与被执行人崇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2015)青谭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立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路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