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民申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白玉清与伊犁霍尔果斯枣索制革厂加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白玉清,伊犁霍尔果斯枣索制革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申字第2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白玉清,男,回族,1966年2月23日出生,住新疆伊宁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伊犁霍尔果斯枣索制革厂。住所地:新疆霍城县。法定代表人:祁秀兰,该厂厂长。再审申请人白玉清因与被申请人伊犁霍尔果斯枣索制革厂(以下简称枣索制革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5)伊州民二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白玉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敖 其 尔 加 甫审判员 郭 长 安审判员 黄 竹 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祖丽比亚·艾尼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