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4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洪与闫飞龙、陈来秀、四川省香杏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闫飞龙,陈来秀,四川省香杏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4425号原告王洪,男,汉族,1969年3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胡国银,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飞龙,男,汉族,1976年1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陈来秀,女,汉族,1976年10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四川省香杏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彭华,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王洪诉被告闫飞龙、陈来秀、四川省香杏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洪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王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建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