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0执2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吕利香申请被执行人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利香,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0执254-2号申请执行人吕利香,女,196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734569-X。法定代表人孙志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21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1707025619201058503账户存款,执行标的100万元及利息,账户查询余额612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610000.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顺奇执行员 王光辉执行员 李小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亚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