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胡某甲、郝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郝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92刑初49号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甲,系武汉华工正源光子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9月27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郝某,系武汉华工正源光子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9月27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胡某甲、郝某被控寻衅滋事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1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6)5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仁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甲、郝某均不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胡某甲、郝某与武汉华工正源光子有限公司同事在本区武汉工程大学流芳校区大门对面的夜市摊位宵夜时,遇同为武汉华工正源光子有限公司员工的金某及同事在一旁宵夜,被告人胡某甲因对金某心生不满,无故辱骂金某,后被一同宵夜的同事劝止。被告人胡某甲离开后得知金某在附近的黑豹KTV二楼消费娱乐时,持长刀邀约被告人郝某等人一同来到黑豹KTV,进入金某消费的包间后,被告人胡某甲持刀威胁被害人金某,并将其挟持至武汉工程大学流芳小区门口后,又言语威胁被害人金某及闻讯赶至的金某同事覃某。2015年9月27日下午,被告人胡某甲邀约“虎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郝某等人又一同窜至金某、覃某休息的本区楚天印务宿舍楼705室,将金某挟持至楼下后,又威胁覃某到楼下,强行要求被害人金某、覃某交出钱物人民币1000元,期间,被告人胡某甲脚踹被害人金某腹部致其轻微伤,后用拳脚及木棒殴打被害人覃某致其轻微伤。被害人金某被迫同意凑钱后,被告人郝某跟随被害人金某向公司同事借钱,被害人金某趁被告人郝某不备向公安机关报案,返回后以到银行取款为由离开。随后,被告人胡某甲、郝某等人收到被害人金某同事给付的人民币300元后,被接到报案后赶至的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证据有:1、抓获及破案经过;2、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3、辨认笔录及照片;4、证人证言;5、司法鉴定意见书;6、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门诊病历等书证;7、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同步录音录像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郝某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郝某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胡某甲、郝某与武汉华工正源光子有限公司同事在本区武汉工程大学流芳校区大门对面的夜市摊位宵夜时,遇同事被害人金某亦在一旁宵夜。被告人胡某甲因对被害人金某心生不满,无故辱骂被害人金某,后被一同宵夜的同事劝止。被告人胡某甲离开后,得知被害人金某在附近的黑豹KTV二楼消费娱乐,遂持长刀并邀约被告人郝某及胡某乙、胡某丙等人一同来到黑豹KTV。进入被害人金某的包房后,被告人胡某甲持刀威胁被害人金某,并将其挟持至武汉工程大学流芳校区门口,又言语威胁被害人金某及闻讯赶至的被害人覃某。2015年9月27日下午,被告人胡某甲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邀约被告人郝某及胡某乙、胡某丙、“虎子”,一同窜至被害人金某、覃某休息的本区楚天印务宿舍楼705室,将被害人金某挟持至楼下后,又胁迫被害人覃某一同到楼下,强行要求被害人金某、覃某交出人民币1000元。期间,被告人胡某甲脚踹被害人金某腹部致其受伤,后用拳脚及木棒殴打被害人覃某致其受伤。被害人金某被迫同意凑钱后,被告人郝某挟制被害人金某向公司同事借钱,被害人金某趁被告人郝某不备之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以到银行取款为由离开。随后,被告人胡某甲、郝某及胡某乙、胡某丙、“虎子”收到被害人金某同事给付的人民币300元,后被接到报案后赶至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金某的主要损伤为腹部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覃某的主要损伤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人民币3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金某。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证明:2015年9月27日16时许,公安机关接被害人金某报警称被人在本区楚天印务公司旁索要钱财。民警迅速赶至,在金某指认下,将被告人胡某甲、郝某抓获归案。2、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1)被害人金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我和胡某甲都是华工正源光子有限公司员工,在一个车间上班。2015年9月12日21时许,我和胡某甲共5人在宵夜时,胡某甲指着我说:“我看他不舒服,就是要搞他,我给他敬酒时他不喝,一点面子都不给我。”我解释确实不能喝酒,同事就将他拉走了。这事以后,他就一直对我怀恨在心。2015年9月27日凌晨1时许,我和同事一起武汉工程大学流芳校区大门前的夜市摊上宵夜,胡某甲和他生产线上的四个同事在我们旁边的摊上喝酒,其中一个是郝某。我们桌子上的两个男同事就到胡某甲桌上敬酒,大概过了十几分钟,我就过去问过去敬酒的同事车情志、张云霄还过不过来我这桌,胡某甲就骂我“你他妈不要在我桌上拉人”。我没有理他,回到了我的桌上。然后,我和同事们就到黑豹KTV二楼一个包房内唱歌。凌晨2时许,胡某甲右手拿着一把东洋刀进到我们包房,我的同事看见后就将我们隔开,胡某甲用手将他们推开,要我一起出去聊聊。他用刀背敲我的头,然后用左手抓住我的衣领,将我从包房内拉到了包房门口。这时,我看到和他一起喝酒的那四个人都站在包房外,郝某也在。随后,我被他拉着到了黑豹KTV对面的工程大学正门口,他又用刀背敲我的头,威胁道“别以为我不敢动你,我忍了你很久”,和他一起的一个戴眼镜的买来一瓶250克的小枝江白酒后,胡某甲要我把酒一口喝了,这事就算了。我没办法,就一口将这瓶白酒喝了,喝完就吐了,他们还是不让我离开。直到凌晨5时许,覃某找到我,他问我怎么回事,胡某甲说:“滚,不关你的事”覃某就和胡某甲争吵了几句,胡某甲很气愤,要我们和他一起到汉口找他的哥哥谈下,胡某甲说“你如果跟我走,我保证你出不了事,如果你不走的话,你们两人今天都得完蛋,我哥身上有扣子(指枪)”,我们不肯去,胡某甲等人就走了。中午12时许,我和覃某在楚天印务宿舍楼宿舍睡觉,胡某甲进来要我和覃某一起出去,我没办法,就跟着胡某甲来到走廊上,覃某没有出来。突然,胡某甲朝我的肚子上踹了一脚并说“我敲门那么大声你没有听见吗,我今天叫我哥来处理这个事,一般我哥是不轻易出面的。”我看到走廊上还站着一个25岁左右的男子(同案人员“虎子”),他自称是过来处理事情的。然后,他们两人带着我一起到了宿舍楼下面的人行道上。我很害怕,就对胡某甲说:“一起吃个饭”,胡某甲说:“这不是一顿饭能解决的”。期间,胡某甲一起的三个男同事也过来了,他们站在我们旁边,其中也有郝某。那个25岁左右的男子要我给1000元钱了解此事,我说身上只有四五百元,胡某甲要我把覃某叫下来,我就打电话要覃某下楼。覃某来了后,那个25岁左右的男子要我给600元,覃某给400元。覃某说没有钱,胡某甲就朝覃某的肚子上狠狠地踹了一脚,覃某就捂着肚子蹲在地上,这时那个25岁左右的男子要我去筹钱,并要郝某跟着我。随后,我向宿舍的同事肖某借了200元,并求他去银行取几百元给我。然后,我在走到楼梯处时,趁郝某没注意,用手机拨打了110报警。等我和郝某回到人行道处时,我看见覃某还蹲在地上,他的左手被打伤了。我走过去对胡某甲说:“只借到200元,已经要同事去取钱了,我的银行卡里还有钱,我去取出来给你们”,那个25岁左右的男子就对我说“你去吧”。我离开后,正好碰到来出警的警察,我带着警察到现场将胡某甲、郝某抓了。后来,我才知道借我钱的同事给了胡某甲他们300元,钱是同事交到郝某手上的。(2)被害人覃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12日晚上,我和金某、康圆圆、张某、胡某甲在武汉工程大学大门对面的夜市摊上宵夜。胡某甲要金某喝酒,金某喝不了,胡某甲拿着啤酒瓶要砸他,后被我们拦了下来。胡某甲指着金某说“我就是看着他不舒服,就是要搞他,谁叫我给他敬酒时他不喝,一点面子都不给我”,后来他被人拉走了。9月27日凌晨4时许,康圆圆打电话给我,她说胡某甲拿着一把砍刀在黑豹KTV二楼一个包房内砍金某。我赶过去后,一个穿黄衣服的人说胡某甲要我们都跟着他走,我和他一起到老武汉工程大学流芳校区大门旁边。胡某甲一方一共有五个人,除了胡某甲外,我认识的有郝某,另外一个穿黄色衣服的男子、一个戴眼镜的男子,我不认识。我问郝某怎么回事,郝某没有说话。胡某甲见我来了,就要我滚,他还说不是为金某出头的都走开,我就直接走了。中午12时许,金某在我的宿舍睡觉,胡某甲来敲门,在门外喊着要找金某。我要金某躲一下,他就躲到房间阳台的窗帘后面了。我将房门打开后,胡某甲叫金某出去一下,并说他哥哥过来了,这时,金某就和胡某甲以及自称是胡某甲哥哥的男子,三人走到走廊外面去了,这时,郝某和另外两个男子进了宿舍,不让我离开。过了五六分钟,金某给我打电话叫我下去,我没敢下去,郝某和另外两个男子就出了宿舍。又过了几分钟,胡某甲用金某的手机给我打电话,威胁道“你要么马上下来,要么永远别下来”,我怕他们上来找我,我就下楼了。在楼下,我看见胡某甲、郝某等五人和金某都在楼下,胡某甲的哥哥要金某给600元,要我给400元。我说没有钱,胡某甲就用脚直接踹了我的肚子一脚,我疼得受不了,双手抱着肚子蹲在地上。胡某甲叫我起来,我不敢不听他的,起身到他面前,胡某甲又用拳头直接朝我的胸口处打了一拳,我被打得疼得又蹲在地上。胡某甲的哥哥说“你想办法去借去要,两个人1000元不过分,给了钱我保证你们没有事,我是来解决事情的,要不然我走了,我弟弟会做什么我不管”。接着,郝某和金某去找我们生产线组长借钱。金某走后,胡某甲不许我走,他在旁边的草丛里捡了一根木棒,拿木棒朝我的右腿打了一下,我蹲在地上不敢出声也不敢动,怕他们再次打我,胡某甲对我说“要玩我陪你完好,我拿这条命豁出去了”。这时,我们生产线组长过来问我怎么回事,我就摇头没有出声,接着组长就取钱去了。后来,金某回来说没有借到钱,但他银行卡里还有几百元,可以取出来,说完他就走了。胡某甲要我以后少跟金某接触,然后就让我走,我就回宿舍了。现场只有胡某甲一个人打我,胡某甲的哥哥言语威胁我,郝某要跟着金某去借钱,另外两个人一直站在旁边没有说话,也没有动手。3、同案人员的证言(1)证人胡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27日凌晨2时,我和胡某甲、郝某、胡某丙一起宵夜,金某和张某他们在另外一桌宵夜。金某桌上有两个人到我们桌上敬酒、一起聊天,过了十几分钟,金某过来问那两个敬酒的人走不走,胡某甲就骂金某,并扬言要打他,张某他们就将金某拉走了。接着,胡某甲出去了十几分钟才回来,他手上拿着一把很长的砍刀,要我们一起到KTV找金某。然后,他和郝某走在前面,我扶着喝多了的胡某丙在后面。到了黑豹KTV门口后,胡某甲提着砍刀和郝某上到二楼,我和胡某丙在一楼等他们。过了五六分钟,胡某甲和郝某、金某来到KTV门口,胡某甲又拉着金某,我和胡某丙、郝某跟着,一行人到了武汉工程大学的正门口。胡某甲将砍刀插在旁边的地上,对金某说“你不是很牛,很会装吗”,接下来,他们就在那谈到27日早晨7点多,胡某甲才让金某走了,在金某走之前他的一个朋友赶过来,反而被胡某甲给骂了一顿。2015年9月27日13时许,胡某甲打电话叫我去他的宿舍,我赶到后,胡某丙、郝某和胡某甲的哥哥也在宿舍。胡某甲提出要把金某带到宿舍楼下教训一顿,于是,我们到宿舍楼705室找到金某,胡某甲和他哥哥一起将金某带到宿舍走廊处,胡某甲用脚朝金某的肚子上踹了一脚,然后问金某事情怎么解决,金某要接我们吃饭道歉,胡某甲和他哥就将金某拉到宿舍楼下去了。我和郝某、胡某丙就留在覃某的宿舍内,覃某也在宿舍内呆着。没一会儿,金某打电话叫覃某下去,我和郝某、胡某丙就下楼和胡某甲汇合,覃某没有下来。接着,胡某甲拿着金某的电话又给覃某打电话,要他马上下楼,还威胁“现在不下来,以后就不用下楼了”。覃某下楼后来到我们旁边,胡某甲的哥哥对覃某说“我们是来谈事情的,金某只要给1000元,这个事情就算了,现在他身上没那么多钱,你给400元,他给600元”覃某回答没钱,胡某甲用脚朝覃某的肚子上踢了一脚,覃某抱着肚子蹲在了地上。郝某要金某找他们线长借钱,胡某甲的哥哥怕金某跑了,就叫郝某跟着一起去。郝某跟着金某离开后,胡某甲就到旁边捡了一根木棒,他用木棒打还蹲在地上的覃某。过了大概二十分钟,郝某跟金某回来了,金某说只借到200元,银行卡里还有钱他要去取,说完就一个人去取钱了。金某走后,他们的线长就过来给了郝某300元,然后离开了,郝某将钱装了起来。不知道怎么回事警察来了,胡某甲的哥哥看见警察就跑了,我、胡某甲、胡某丙和郝某就被带到公安机关了。(2)证人胡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27日凌晨2点,我和胡某甲、郝某、胡某乙一起宵夜,当时金某和张某他们在另一桌子上宵夜,我喝醉了趴在桌子上睡觉。后来,胡某乙把我叫醒,他说一起去黑豹KTV,我发现桌子上只剩我和胡某乙了,接着,胡某乙扶着我到了黑豹KTV。我看到胡某甲、郝某、金某还有其他几个吃宵夜的人都在,胡某甲手上拿了一把刀,我和胡某乙就走了过去。胡某甲将金某拉到旁边,并叫我们别跟过来。过了一会,我担心胡某甲喝多了出事,就过去了,看到胡某甲的刀插在旁边的地上,我怕闹出事,就将刀拿走了,后来又被胡某甲要回去了。他们就在那里谈了好久,覃某也过来了,他说了一些要叫人来之类的话,胡某甲一听就火了,我们就去劝,覃某就走了,后来金某也走了。2015年9月27日8时许,胡某甲说要到付家坡接人,我们一起到付家坡接到一名男子(虎子)。后来,我和胡某甲、胡某甲接来的男子、郝某、胡某乙一回到了宿舍楼705室外。胡某甲敲门,覃某出来了,胡江鹏拿手机给金某打电话,金某也从705宿舍出来了。胡某甲叫金某后出去谈一下,要我、胡某乙和郝某在楼上等。当金某和胡某甲还有胡某甲接来的男子走到宿舍走廊处时,胡某甲就用脚朝金某的肚子上踢了一脚,然后他们将金某带到楼下去了,我和郝某、胡某乙、覃某就留在705室内。过了一会儿,胡某甲打电话要我们下去,我和郝某、胡某乙就下楼了。见到胡某甲后,他拿金某的手机给覃某打电话,覃某就下楼过来了。胡某甲用脚朝覃某的肚子踢了一脚,胡某甲还到马路旁边捡了一根木棍,朝覃某的腿上打了一下。过了一会儿,郝某跟金某上宿舍楼了,后来,我看见郝某先返回,金某后返回的,金某回来就说要去取钱,然后就又离开了。金某刚走,他的线长就过来给了郝某钱,郝某将钱装起来了,之后警察就来了,胡某甲接来的那个男子就跑了,我们就被抓了。4、证人证言(1)证人康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2日晚上,我和张某、金某等人宵夜,中途胡某甲过来要和金某喝酒,金某说喝不了,胡某甲拿着一瓶关公坊的白酒非要金某喝,金某不肯喝。接着,胡某甲在我们吃饭的桌子上拿了一个啤酒瓶要砸金某,被我们拦下。胡某甲指着金某说“我就是看你不舒服,就是要搞你,谁叫我给你敬酒时你不喝,一点面子都不给我”,胡某甲叫金某跟他一起出去好好聊聊,他还一边说一边给他哥哥打电话,我们看情况不对,结账后就将金某拉走了。2015年9月27日凌晨2点左右,我和张某、金某等人一起宵夜,胡某甲和他一起的四个同事一起也在旁边的摊上喝酒。我们一起的两个男同事到胡某甲桌上敬酒,然后一起聊天。过了大概10分钟,金某过去问敬酒的同事走不走,胡某甲就骂金某,我们就拉着金某一起到了旁边的黑豹KTV二楼一个包房内唱歌,唱了半个小时后,胡某甲和郝某进到包房内,胡某甲手上拿着一把东洋砍刀,直接走到了金某面前,叫金某跟他们一起出去,我和张某怕出事就站在他们两人之间将他们隔开,胡某甲用手抓住金某的衣领,将金某从房间里拉出去了。我们出来看见和他一起喝酒的还有三个人都站在KTV的一楼,我们怕金某出事就跟着想过去,胡某甲不让我们过去。然后金某被胡某甲拉到了黑豹KTV对面的工程大学正门口,我们不敢跟过去了,就给同事覃某打电话。过了半个小时,覃某过来了,这时胡某甲叫人过来将我们都带到大学门口了,胡某甲指着覃某说“你他妈是谁呀,滚,这里不关你的事”覃某就跟胡某甲解释,我们怕覃某又和胡某甲起矛盾,就叫覃某在一旁站着。可是胡某甲不依,对覃某说是“你打电话叫你的人,我打电话叫我的人,我们好好搞一下,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死”,后来覃某就走了。金某和胡某甲一直说着什么,后来胡某甲一伙人先走了,我们和金某一起也走了。证人张某的证言与证人康某的证言一致。(2)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27日13时许,我接到金某的电话,他向我借500元,说是有急用,我叫他到我宿舍来拿。不久,金某和郝某一起来到我的宿舍,我告诉金某只有200元现金,我再去取300元,然后我就将200元给了金某,他们就走了。我下楼去取钱,在宿舍门口,看见胡某甲、郝某、覃某还有另外几个人在楼下人行道上,覃某当时蹲在地上很痛苦的样子,我感觉很不正常,但也不敢多问,就坐车去取钱了。取了钱后,我回到宿舍楼下,没看见金某和覃某,我就问还在楼下的郝某,他说金某去取钱了,我就把300元钱交给郝某,并嘱咐将钱要交给金某,然后我就回宿舍继续休息了。5、扣押、发还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证明:2015年9月28日,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胡某甲处扣押涉案长刀一把;从被告人郝某处扣押非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后发还被害人金某。公安机关对上述扣押物品进行了拍照取证,被告人胡某甲、郝某均对照片进行了确认并签字捺印。6、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武平安法(2015)临鉴字第1773号、177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补充说明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经鉴定,被害人金某的主要损伤为腹部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覃某的主要损伤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安机关已将上述鉴定意见告知了当事人。被告人胡某甲、郝某当庭对上述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补充说明表示无异议。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1)同案人员胡某丙将全部1-12号照片认真仔细看过后,指出本组照片中的9号(被告人胡某甲)就是殴打被害人金某、覃某的人。(2)同案人员胡某乙将全部1-12号照片认真仔细看过后,指出本组照片中的9号(被告人胡某甲)就是殴打被害人金某、覃某的人。8、本院工作记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情况说明,证明: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金某表示不要求被告人胡某甲、郝某赔偿其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严惩被告人胡某甲、郝某;经本院多次致电被害人覃某的在卷电话号码,语音提示为无法接通,后提示为已停机,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但截止庭前仍无法联系上被害人覃某,故无法告知其相关民事赔偿权利及义务。9、被告人胡某甲、郝某的基本身份信息材料,证明:被告人胡某甲、郝某犯罪时已成年。10、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2015年9月12日晚上,我跟郝某、金某、覃某及两个女孩一起宵夜,我拿一杯白酒敬金某时,他说喝不了,我就跟别人喝了。不知道什么时候,金某说了一句:“又没有叫你来喝酒”我一听这话就火了,随手在吃饭的桌子上拿了一个啤酒瓶对着金某,要他有本事再说一遍,他没有说话,后来其他人劝我不要搞事,我就把啤酒瓶放下离开了,因此我跟金某的关系就一直不好了。2015年9月27日凌晨2时许,我和郝某、胡某丙、胡某乙一起宵夜,正好金某他们也在旁边桌子喝酒,我看到坐在金某桌上的还有我的室友车情志、张云霄,我就喊他们过来喝酒。他们过来喝了一段时间,金某就过来问他们走不走,我听到后就对他说:“是我叫来喝酒的,你为什么叫他们走,有事也等喝完了再说”金某没有说什么就走了。后来,我越想越不舒服,就打电话问金某在哪里,他说在黑豹KTV。我就拿着一把日本武士刀去KTV找金某了,跟我一起去的还有郝某、胡某丙、胡某乙。我到了黑豹KTV后,直接冲到金某唱歌的包房内,当时有两个女生就挡在我面前,我一把抓住金某的衣领将他拖到了KTV门口,我对他说:“我忍了你很久”金某没有回答我。之后,我因为酒喝多了就一直坐在旁边休息,快天亮时,覃某过来问我怎么回事,我要他滚,覃某就和我争吵起来。我对金某说“有本事跟我一起去汉口找我哥(虎子)谈,你去的话我保证你不出事,你不去的话就不好说了”我就跟郝某、胡某丙、胡某乙一起离开了。当天下午,我叫了虎子(我不知道姓名,虎子年龄25岁左右,身高170,偏瘦,黄石地区口音,右手处有纹身)、郝某、胡某丙、胡某乙一起到华工正源光子有限公司的宿舍楼705室内找到金某,我要他下楼谈一下,他没说什么就跟我还有虎子一起下楼了,郝某、胡某丙、胡某乙就跟覃某留在705室内。我和虎子、金某到了一楼后,我用右脚朝金某的肚子上踢了一脚,金某求饶,要接我吃个饭道歉,我没有回答他。虎子听到后就向金某要1000元,金某回答身上只剩几百元。虎子对金某说:“今天你给1000元就算了,不给的话下次就不是这么好说话了”。之后,虎子要金某找同事借钱,金某就跟覃某打电话,但覃某没有下来,我接过金某的电话,在电话里要覃某下来。没过一会儿,我看到覃某和郝某、胡某丙、胡某乙一起下楼过来了,虎子就跟覃某说“我是来谈事情的,金某只要给我1000元钱这个事情就算了,现在他身上没有那么多钱,你借一点给他”,覃某回答没有钱,我就用右脚朝覃某的肚子上踢了一脚,覃某双手抱着肚子蹲在地上。金某看到后,就说可以找他们的线长借钱,我就让郝某跟金某一起去借钱。他们走后,我就到路旁捡了一根木棒,看到覃某还蹲在地上,我就用木棒朝他的双脚打了一下。过来二十分钟左右,郝某跟金某就回来了,金某对虎子说:“只借到200元,银行卡里还有钱可以去取”说完后,金某就独自去取钱了。金某走后,他们线长就过来,我看到线长给了郝某300元后就离开了,郝某将钱自己装了起来。最后,不知道怎么回事,警察来了,虎子看到警察来了跑了,我们其他人都被带抓了。我在黑豹KTV,没有殴打金某,也没有用砍刀打金某的头部。11、被告人郝某的供述:2015年9月12日晚上,我和金某、覃某、张某、康某等人一起宵夜时,胡某甲过来了,他叫服务员上了几瓶白酒后,就要敬金某酒,金某说喝多了不能喝了,胡某甲就骂金某不给面子,他还拿起啤酒瓶要打金某,但被拉开了,金某就回宿舍了。2015年9月27日凌晨2时许,我和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一起宵夜喝酒,金某和张某、康某等人在旁边一桌喝酒。后来,金某桌上有两个人过来给我们敬酒,并和我们一起聊天。十几分钟后,金某过来了,胡某甲见金某过来,就骂金某,金某女生劝走了。我们几个人继续喝酒,我喝多了,后来的事情就不知道了。等我清醒后,发现胡某甲和我、胡某乙、胡某丙几个人在武汉大学流芳校区门口,金某、覃某和胡某甲在说话,胡某甲说话的声音很大,这样一直到了早上7点多,胡某甲才准许金某和覃某离开,然后我们也走了。2015年9月27日14时许,胡某甲打电话要我到他的寝室去,我去了后看见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以及一个男子在宿舍里,胡某甲介绍说该男子是他哥哥,他要我们商量一下教训金某的事情,准备把金某打一顿,我们当时都没有说什么,就跟着胡某甲一起去了覃某的宿舍。胡某甲将金某找到后,要他到楼下谈一谈,在走廊上,胡某甲用脚朝金某的肚子上踹了一脚。然后,胡某甲和他的哥哥带着金某下楼了。我和胡某乙、胡某丙就和覃某留在宿舍内。过了十几分钟,金某给覃某打电话叫他下楼,覃某不敢下去。我和胡某乙、胡某丙就到楼下和胡某甲他们会合了。在楼下,我看见胡某甲用金某的手机给覃某打电话,叫他马上下来。过了几分钟,覃某下来了,胡某甲的哥哥对覃某说“这件事你们给1000元算了,金某给600,你给400”覃某说没钱,胡某甲听到后就用脚朝覃某的肚子上踹了一脚,又用拳头朝他的胸口打了一拳,覃某被打后蹲在地上用手捂着肚子。胡某甲的哥哥叫金某去借钱,我提出线长有钱,要金某找线长借钱,于是,胡某甲的哥哥要跟着金某一起去借钱。我和金某到了线长宿舍后,金某找线长借了200元,线长说再去取300元给他,然后,金某就先独自下楼了,我一个人坐电梯下楼的。我返回并找到胡某甲,但没有看见金某返回,这时,线长过来问蹲在地上的覃某怎么了,覃某摇头没有出声,线长就说马上去取钱,然后就走了。胡某甲看见旁边有一个木棒,就拿起木棒又打了覃某脚一下,我看见覃某蹲在地上很痛苦的样子,胡某甲又骂了他几句,才让他回宿舍了。接着,线长取钱回来了,他没看见金某和覃某,就将300元给了我,嘱咐我给金某,然后就走了。我拿着钱的时候,警察赶来将我们抓了,胡某甲的哥哥趁机跑了。我因为喝醉了酒,在黑豹KTV发生的事情都不记得了。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郝某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而借故生非,伙同他人持械威胁并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某甲、郝某所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系共同犯罪,应按其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予以处罚,其中被告人郝某作用相对较小。根据被告人胡某甲、郝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当庭认罪的认罪态度,结合公诉机关当庭发表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26日止。)二、被告人郝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三、涉案长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俞 飞人民陪审员 何承武人民陪审员 卢建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钟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