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02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赵德智与杜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智,杜建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299号原告赵德智。被告杜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智与被告杜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德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赵德智承担。审判员 王兴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