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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赵德智与杜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智,杜建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299号原告赵德智。被告杜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智与被告杜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德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赵德智承担。审判员  王兴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