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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民终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209马某某诉姚某某二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某,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民终字第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上诉人马某某因不服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上诉人马某某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国栋代理审判员  秦 坤代理审判员  李国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慧雅 来源:百度“”